(2007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主體地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自治區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促進中華文化認同和文化傳承,維護國家主權和國家統一,鞏固和促進民族團結。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保護各民族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學習和使用。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將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語言文字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